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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435号

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17984524。

法定代表人:蔡朋征,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225236。

法定代表人:张哲新,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2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当由其主要营业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区,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