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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字第189号

王宗海、岑寒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宗海,岑寒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字第189号申请人王宗海,男,1970年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岑寒秋,男,1979年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申请执行人依据田民一初字第(2015)田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岑寒秋给付赔偿款14000元,案件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10元,并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岑寒秋家中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查询银行账号也无存款余额,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桂1029字第1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超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