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0执2800号

叶国营与刘林、叶爱莉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国营,刘林,叶爱莉,宋德云,辛启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2800号申请执行人叶国营,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梁浩,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林,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叶爱莉,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宋德云,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辛启云,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现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叶国营诉被执行人刘林、叶爱莉、宋德云、辛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社保,股票等财产,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执行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社保,股票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文汇

审判员  胡伟东

审判员  顾文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