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2800号申请执行人叶国营,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梁浩,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林,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叶爱莉,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宋德云,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辛启云,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现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叶国营诉被执行人刘林、叶爱莉、宋德云、辛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社保,股票等财产,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执行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社保,股票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文汇
审判员 胡伟东
审判员 顾文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