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0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中信银行大厦。负责人韩光聚,行长。委托代理人乔楠,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源,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省永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满。被告李永连。被告马志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河南省永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永连、马志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以被告自愿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29元,减半收取4231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尼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