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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90-1号

胡国敏与张建立、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国敏,张建立,李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敏,女,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张建立,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镇东水沃村***号。被执行人李翠,女,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镇东水沃村***号。本院执行胡国敏申请执行张建立、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建立所有的位于通许县水利路中段北侧(东水沃),房产证号为201401202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学庆

审判员  席志军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永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