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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7456号

钟丽强与胡利强、陆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丽强,胡利强,陆晓岚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7456号

原告:钟丽强。

委托代理人:张晓、吕倩,浙江省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利强。

被告:陆晓岚。

原告钟丽强与被告胡利强、陆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被告胡利强、陆晓岚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万元自2014年2月4日、本金20万元自2014年4月26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支付代理费1.5万元;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

一、被告胡利强、陆晓岚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万元自2014年2月4日、本金20万元自2014年4月2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受理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依法于2016年3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2月3日,被告胡利强向原告钟丽强立据借款50万元,借据载明借款期限1年、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等内容,原告当日依约向被告胡利强汇款交付了43.5万元、现金交付了6.5万元;因届期未还本付息,被告胡利强于2014年6月2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1份续借了该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利率内容同上。2014年4月26日,被告胡利强向原告立据借款20万元,借据载明借款期限半年、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等内容,原告按约以汇款方式交付了该借款后,被告胡利强分文未还本付息。另查明,被告胡利强、陆晓岚于2008年7月10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胡利强、陆晓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钟丽强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万元自2014年2月4日、本金20万元自2014年4月2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1元,由被告胡利强、陆晓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建辉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徐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