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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1174号

孙宝成、王庚有与张存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宝成,王庚有,张存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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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成,男,汉族,1959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王庚有,男,汉族,1948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张存良,男,汉族,1954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存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存良银行存款228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 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