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918号原告郑金英,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申风兰,女,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英诉被告申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申风兰位于沈丘县老城镇房产证号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英诉被告申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申风兰位于沈丘县老城镇房产证号为1281**号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12××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英诉被告申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申风兰位于沈丘县老城镇房产证号为1281**号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英诉被告申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申风兰位于沈丘县老城镇房产证号为1281**号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郑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申风兰位于沈丘县老城镇房产证号为1281**号的房产一处。
二、查封原告郑金英提供的马太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GV6**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曹 杰
审判员 代志军
审判员 韩媛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