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488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源:百度“”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488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