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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488号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488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