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654号之一
原告:徐瑶,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罗建忠,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
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徐瑶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属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胜魁
审 判 员 柳林满
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