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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654号之一

徐瑶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瑶,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654号之一

原告:徐瑶,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罗建忠,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

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徐瑶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属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胜魁

审 判 员  柳林满

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