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987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号。负责人仇志勇,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小春,盐城市大丰区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丰市满口余香家常菜馆,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汇豪雅苑*幢***室。经营者王开灶。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大丰市满口余香家常菜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