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1988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4月27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冀F×××××金杯面包车行驶至涿州市范阳路西关桥头西侧被挟河检查站民警查获。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验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6.2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冀F×××××金杯面包车行驶至涿州市范阳路西关桥头西侧时被涿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26日20时许,其与战友在冠云路一个小饭店吃饭,其喝了两杯38°白酒。20时50分许,其吃完饭驾驶冀F×××××金杯面包车回家,行驶至西关桥头时被警察查扣。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冀F×××××金杯车是其2014年12月份左右购买,平时由其苗圃场员工王某驾驶。2016年4月26日,王某说战友聚会,将车开走。3、车辆照片。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强制凭证。5、小型汽车冀F×××××车辆信息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单及王某驾驶证复印件。6、王某常住人口信息。7、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及呼气检测结果单证实: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6.3mg/100ml。8、涿州市人民法院(88)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88年3月18日,王某因盗窃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9、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顿晓峰
审 判 员 柴秋瑾
人民陪审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大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