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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刑初513号

赵宗锋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51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宗锋。2007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赵宗锋驾驶电动车在海口市龙华区坡巷村XX号一楼铺面门前处,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将一部苹果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50元)放在其电动车踏板处,遂趁其不备将该手机盗走,随后赵宗锋欲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赵宗锋处缴获被盗苹果Plus手机一部。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宗锋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赵宗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宗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宗锋曾因犯罪均被判过刑,系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宗锋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宗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宗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电动车一辆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许 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史 丽

书 记 员  林一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