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刑终5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亚平,男,1972年9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程斌,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鄂州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科员,住鄂州市。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同年5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汪洪文,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鄂州市。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斌、汪洪文、黄亚平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鄂070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斌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汪洪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亚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黄亚平不服,提出系从犯,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上诉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刑初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习林
审判员 徐钰城
审判员 琚道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