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莲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大港头信用社被执行人吴海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海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海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海珠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海珠(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8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AUT())O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蓝天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