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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659号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延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659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亚街106号。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秋华,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王延平,男,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延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芬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广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