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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2073号

厦门有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丽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有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丽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07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有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6层A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0542060-3。法定代表人范清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大蕻、曾庆辉,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庄丽容,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厦门有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丽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3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6756.96元、房屋公共维修金1299.3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晓翔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并发放执行款4782.9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20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