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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林法执字第737号

赵国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林法执字第737号被执行人赵国清,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赵国清在中国农业银行林州城区支行(账号为62×××16)的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李晓飞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