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蒙素娟,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梁磊,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蒙素娟与被执行人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素娟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梁磊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蒙素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梁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蒙素娟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71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胜炎
代理
审判员 廖培华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小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