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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737号

马梦珍、孙增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梦珍,孙增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马梦珍,女,回族,1990年8月生,住青县。被执行人孙增旺,男,回族,1990年9月生,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沧民终字第00592号,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增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增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增旺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恩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学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