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马梦珍,女,回族,1990年8月生,住青县。被执行人孙增旺,男,回族,1990年9月生,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沧民终字第00592号,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增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增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增旺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恩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学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