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72民初366号

长江新星私人有限公司与山东瑞宸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同海损纠纷
当事人
长江新星私人有限公司,山东瑞宸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366号

原告:长江新星私人有限公司(YangtzeNovaPteLtd.)。住所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马朱罗阿杰泰克岛阿杰泰克路信托公司综合体,MH96960(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RepublicoftheMarshallIslandsMH96960)。代表人:言志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伟明,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喆,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国际钢贸城。

法定代表人:王淑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高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尹雪英,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1288号2号楼3楼A区财产保险集中作业中心。

原告长江新星私人有限公司(YangtzeNovaPteLtd.)诉被告山东瑞宸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鉴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江新星私人有限公司(YangtzeNovaPteLtd.)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新星私人有限公司(YangtzeNovaPteLtd.)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新星私人有限公司(YangtzeNovaPteLtd.)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元,由原告长江新星私人有限公司(YangtzeNovaPteLtd.)承担。

审 判 长  陈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吴文哲

人民陪审员  刘仲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