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5刑初499号

米志伟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49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志伟,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志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志伟为向被害人李某索要赌债,伙同张国强(在逃)等人于2016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将被害人李某骗约至本市小店区亲贤街豹城KTV门口,使用辣椒喷雾器及镐把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强行将被害人拽到米志伟所驾驶的车上,将其拉至经园路胁迫被害人写下欠条,同时将被害人的车辆扣留。直至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米志伟将被害人李某放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米志伟扣留的车辆已由被告人米志伟家属交至公安机关,现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米志伟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二万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米志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米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车辆登记信息、视频监控及截图、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伤情鉴定意见书、借条、收款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志伟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米志伟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米志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水莲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