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31执69号之一

保德县开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秀林、吴根余等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德县开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马秀林,吴根余,闰虎林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1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德县开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占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秀林,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谷地茆村。被执行人吴根余,男,汉族,1961年4月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水掌村。被执行人闰虎林,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刘千河乡乐家畔村沙沟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闰虎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闰虎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永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波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