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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962号

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顺兴制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96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番禺顺兴制革有限公司,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番禺顺兴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苏友兴。

委托代理人:罗苑锋,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温淑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燕、朱锦民,分别系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番禺顺兴制革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8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广州市番禺区,应当移送其他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第一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丽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