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番禺顺兴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苏友兴。
委托代理人:罗苑锋,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温淑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燕、朱锦民,分别系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番禺顺兴制革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8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广州市番禺区,应当移送其他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第一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丽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