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1387号原告杨尚邦,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康伟,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永青,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康伟,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马鑫泉,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莎,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孜平,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马鑫泉,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莎,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尚邦、任永青诉被告王磊、司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尚邦、任永青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尚邦、任永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尚邦、任永青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有仁
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
人民陪审员 王俊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明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