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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民初1387号

原告杨尚邦、任永青诉被告王磊、司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尚邦,任永青,王磊,司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1387号原告杨尚邦,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康伟,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永青,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康伟,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马鑫泉,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莎,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孜平,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马鑫泉,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莎,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尚邦、任永青诉被告王磊、司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尚邦、任永青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尚邦、任永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尚邦、任永青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有仁

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

人民陪审员  王俊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明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