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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240-2号

毛萍与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萍,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240-2号

申请执行人:毛萍

被执行人: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聪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毛萍与被执执行人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4日作出的﹝2016﹞鄂1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108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