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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执192号

王某某申请张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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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望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望立调字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己达成口头履行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如下:终结(2013)望立调字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持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王立奇

审判员  刘亚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诗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