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94767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生,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棚户区。申请执行人彭有琨,女,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大同市棚户区。被执行人武学元,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被执行人马月兰,女,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生、彭有琨与被执行人武学元、马月兰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983.22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雁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