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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55-2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石宏斌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石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5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95424032-0),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35号。代表人罗鹏飞,行长。被执行人石宏斌,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特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与被执行人石宏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宏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执行款697191.97元及利息。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石宏斌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梅景路616弄53号的房地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6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