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连娇,女,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兴县,现住新兴县。
委托代理人:李立,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系上诉人的女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炎新,又名莫三炎,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上诉人欧连娇因与被上诉人莫炎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欧连娇及莫炎新均是新兴县xx镇布xxx队村民。莫炎新是新兴县xx镇布xxx队村民小组长。xx村委为搞好本村的文明建设,准备在村筹建篮球场等公益性工程,并于2014年10月26日就“xx村村建设筹委会成员名单”在村委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其中公示内容中第(三)项载有:“篮球场即将开工,如村民有杂物在范围之内,包括荔枝头(指榕钊屋则)必须在10月31日前自觉搬清,如到期未能搬清者,队委作无物主清理,如发生一切后果由公安机关处理”。11月中旬,欧连娇将两捆稻草放在球场地处。2014年11月27日,莫炎新到球场地清理杂物时,发现欧连娇的两捆稻草还放在球场上,在烧杂草时连同两捆稻草烧掉并进行了清理。2014年11月30日12时许,莫炎新带施工队员到球场地进行供电线路的施工,欧连娇背着其孙女来到xx村村球场地处,指责莫炎新烧了她放在球场地的两捆稻草,要求莫炎新给予赔偿。莫炎新称村中已出告示要求村民将杂物搬离,其不是故意将欧连娇的稻草烧掉,引发双方争吵,欧连娇用手指住莫炎新骂,莫炎新将欧连娇的手推开,欧连娇拉住莫炎新的衣服,双方在球场地上互相拉扯,在场的施工人员将双方拖开,后欧连娇将背着的孙女解开放在地上,并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向莫炎新打来,莫炎新用手挡开欧连娇打来的砖头,随后莫炎新将欧连娇推跌在地上,并用一只手卡住欧连娇的颈部,欧连娇则抓住莫炎新的裤脚不放,后莫炎新一边扳欧连娇的手一边拖住欧连娇拖行,此时村民梁太坚来到和施工人员将双方拖开,劝阻双方不要打架,后双方各自回家。同日13时许,欧连娇向新兴县公安局稔村派出所报案,称其被村长莫炎新打伤。接警后,公安民警经调查取证,于2015年6月6日分别作出新公行罚决字[2015]01335号、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莫炎新、欧连娇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分别作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欧连娇受伤当天即到新兴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1、左眼结膜炎;2、左眼结膜下出血;3、左眼球钝挫伤?花去医疗费631.8元。欧连娇于2014年12月3日再次到新兴县人民医疗就诊,经检查:左铡前胸局部肿、压痛。CT:左第3肋骨折。花去医疗费545.5元。2014年12月5日,欧连娇到新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侧第3肋骨骨折;2、颈部软组织挫伤;3、左眼结膜下出血;4、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2014年12月19日出院,住院14天,花去住院医疗费8006.69元。处理意见:1、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2、建议出院后休息三个月;3、继续门诊复诊。欧连娇出院后在新兴县人民医院门诊复诊,花去医疗费3837.47元。期间,欧连娇到新兴县中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1096.2元。欧连娇伤后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4117.66元。莫炎新于2014年12月8日到新兴县稔村中心卫生院就诊,诊断为:左上臂、右拇指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223.3元。2015年4月27日,欧连娇的伤情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连娇左眼及左胸部损伤符合钝物作用所致;欧连娇受伤致左第3肋骨骨折,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欧连娇认为莫炎新的伤害行为造成其损失合计130539.38元。为此,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莫炎新赔偿欧连娇各项经济损失130539.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莫炎新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2、欧连娇请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2014年11月30日12时许,欧连娇因莫炎新烧掉其放在球场地的稻草,欧连娇要求莫炎新赔偿引起争执,双方互相推扯,造成欧连娇、莫炎新受伤,其中欧连娇的左眼及左胸部受损伤、左第3肋骨骨折;莫炎新的左上臂、右拇指软组织挫伤,欧连娇、莫炎新分别被新兴县公安局稔村派出所处以200元罚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莫炎新因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到村民质疑时,没有认真做好解释工作,而与欧连娇争执、推扯,将欧连娇推跌在地致欧连娇受伤,存在过错;欧连娇不按村委张贴公示要求,将稻草放置在球场地处,对莫炎新指责、漫骂,对事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的程度大小,莫炎新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欧连娇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于2015年11月18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赔偿项目应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结合欧连娇的诉讼请求对欧连娇的损失进行核实:欧连娇因伤花去医疗费14117.66元,有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发票等证实,欧连娇请求医疗费13565.74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莫炎新认为医疗费因扣除欧连娇治疗自身疾病高血压的费用,但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莫炎新的该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欧连娇住院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0元(100元/天×14天);欧连娇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欧连娇住院期间需1人陪护,欧连娇请求护理费2884.56元过高,原审法院酌定支持1400元(100元/天×14天)。欧连娇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欧连娇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欧连娇是农村居民,参照农、林、牧、渔业的年平均工资27766元计算,欧连娇伤后先门诊2天,再住院14天,出院后休息叁个月,误工费为8063.55元(27766元/年÷365天×106天);欧连娇请求误工费11544.94元,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欧连娇因伤到医院就诊,确需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但其请求交通费2520元过高,原审法院酌定支持200元。欧连娇请求营养费3524.14元,但其没有向法庭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加强营养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欧连娇请求后续治疗费80000元,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欧连娇没有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因此,欧连娇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欧连娇因被莫炎新殴打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3565.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1400元、误工费8063.55元、交通费200元,共24629.29元。由欧连娇自负40%责任,莫炎新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14777.57元(24629.29元×60%)给欧连娇。综上,莫炎新应赔偿14777.57元给欧连娇。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如下判决:
一、莫炎新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4777.57元给欧连娇。
二、驳回欧连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5.39元,由欧连娇负担1290.63元,莫炎新负担164.76元。
上诉人欧连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莫炎新赔偿各项损失130539.38元给欧连娇。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莫炎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欧连娇因稻草被烧一事与莫炎新论理,被莫炎新一巴掌打中左眼,欧连娇本能地捡起地面的一块地砖作为自为工具,地砖被施工人员夺下后,欧连娇上前扯住莫炎新的衣服,莫炎新立即推倒欧连娇,一只手紧扼其颈部,拇指和食指特别用力捏,另一只手握拳反复击其胸部,致其头晕、眼痛,此时四周有很多村民围过来,莫炎新才松手逃跑。由于莫炎新的殴打行为,造成欧连娇受伤住院治疗。(二)一审判决审查医院的材料欠全面,没有对欧连娇提出医院出院记录有误进行审查,欧连娇被打眼、扼颈、击胸,造成了心肺损害。(三)莫炎新的伤是其碰到摩托车所致,一审认定莫炎新的受伤是欧连娇所伤错误。(四)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结论存在证据不足,要求重新鉴定。(五)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和损失不当。莫炎新作为村长,在此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负全部责任。欧连娇的人身损害应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计算。一审判决对欧连娇提出的后续治疗费80000元、精神损失费、营养费、交通费不予认定错误。被上诉人莫炎新既未作陈述,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一审判决认定欧连娇的损失是否正确的问题。(二)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欧连娇的损失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欧连娇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费及护理费,并结合本案情况酌定支持200元的交通费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至于欧连娇主张的后续治疗费80000元、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的问题,由于欧连娇没有提供医疗机构需继续治疗以及需加强营养的相关意见,另外欧连娇也没有因本案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一审判决对欧连娇主张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欧连娇因堆放在球场的稻草被烧掉,而与莫炎新起争执,双方互相推扯打架,均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分别被新兴县公安局稔村派出所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莫炎新在欧连娇质问稻草被烧时,没有认真做好解释工作,而与欧连娇争执、推扯,将欧连娇推跌在地致欧连娇受伤,对此应负主要责任;欧连娇将稻草放置在球场地逾期不清理,在稻草被烧后,与莫炎新论理时没有注意克制情绪,与莫炎新争执拉扯,对事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根据过错程度的大小,认定莫炎新应负主要责任,对欧连娇的人身伤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欧连娇上诉主张莫炎新承担全部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欧连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2910.79元,由上诉人欧连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伙钊
代理
审判员 陈 阳
代理
审判员 董振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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