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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刑初00241号

赵展、陈乾土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赵展,陈乾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刑初002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展,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经商,住浙江省仙居县。2015年4月21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6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乾土,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仙居县。1996年4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2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4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6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展、陈乾土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展、陈乾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至3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乾土多次收受郭某、赵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十八万元许,并将收受的全部“六合彩”投注上报给被告人赵展。另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陈乾土被抓获归案;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赵展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赵展、陈乾土在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郭某、赵某、陈某、张某、吴某2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手机信息拍照及复印件,通话记录查询,银行交易记录查询,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及前科查询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展、陈乾土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多期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数额达18万元许,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展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乾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乾土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赵展、陈乾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乾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海松

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

人民陪审员  冯国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吴好好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