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陈胜利,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委托代理人董俊学,卢龙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静,卢龙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宣英伟,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被告XX来,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利诉被告宣英伟、XX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胜利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华
审 判 员 王海盈
人民陪审员 贺 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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