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1民初1292号

李茂骏与刘小伟、吉水县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茂骏,刘小伟,吉水县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981民初1292号

原告:李茂骏,男,199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法定代理人:李怀红,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原告李茂骏父亲。

委托代理人:熊文保,江西正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1409011109251。

被告:刘小伟,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吉水县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县城龙华北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9005—6。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号明珠久隆工一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8537254N。

负责人:林志勤,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410766830。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茂骏为与被告刘小伟、吉水县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水全通汽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吉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6722.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1时许,被告刘小伟驾驶赣D×××××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5国道从南昌往樟树方向行驶,行驶至丰城市小港105国道交汇三岔口左转弯进入新1**国道时,与对面直行的邬善诚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上邬善诚、刘宽当场死亡(已另案处理)和原告李茂骏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6年1月25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丰公(交)认字[2016]第0118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刘小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邬善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赣D×××××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吉水全通汽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刘小伟从原实际车主王树仔手中购买所得,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吉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发生后,经丰城市交警大队协调,被告刘小伟对原告李茂骏作出了相应的补偿,但原、被告就原告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自愿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茂骏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8226.61元(其中交强险赔偿10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118226.61元),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李茂骏法定代理人李怀红(户名:李怀红;账号:62×××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

二、原告李茂骏自愿放弃对被告吉水县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415元,依法减半收取1708元,原告李茂骏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 判 长  徐春荣

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

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