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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初114号

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与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枣庄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114号

原告: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向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威,男,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2304031988********。

被告: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泰山北路。

负责人:郑君民,主任。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山,区长。

被告: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勋,主任。

被告:枣庄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

原告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与被告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枣庄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洪光

审 判 员  周 硕

代理

审判员  蒋士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