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2580号
原告:周美兰,女,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徐芳,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
被告:袁汉荣,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兰与被告徐芳、袁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兰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美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49.5元,保全费2870元,共计人民币6919.5由原告周美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易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何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