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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2580号

周美兰与徐芳、袁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美兰,徐芳,袁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2580号

原告:周美兰,女,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徐芳,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

被告:袁汉荣,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兰与被告徐芳、袁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兰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美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49.5元,保全费2870元,共计人民币6919.5由原告周美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易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何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