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刑初30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东,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长春市宽城区,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2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向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东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东及辩护人王向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东于2009年3月,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金程支行办理信用卡二张(卡号:×××、×××),并持上述二张信用卡透支。被告人张晓东于2013年6月最后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缴,拒不还款。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晓东累计欠款本金人民币498662.71元。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晓东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晓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被告人张晓东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晓东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晓东于2009年3月,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金程支行办理信用卡二张(卡号:×××、×××),并持上述二张信用卡透支。被告人张晓东于2013年6月最后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缴,拒不还款。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晓东累计欠款本金人民币498662.7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东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晓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晓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晓东违法所得人民币498662.71元,追缴后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天琴
审 判 员 孙剑波
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振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