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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1610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赵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赵统杰,陈广波,杜元生,赵统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6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聚才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16829987-8。负责人孟冬,行长。被执行人赵统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广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元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统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统杰、陈广波、杜元生、赵统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广波名下有鲁Q×××××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广波名下鲁Q×××××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