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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执291号

谢金莲与农子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金莲,农子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金莲,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农子威,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州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农子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农子威按期支付借款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共计51183元。但被执行人农子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农子威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州支行振龙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农子威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州支行振龙分理处账号为62×××79的存款人民币511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昭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全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