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民初6752号

楚丽珂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楚丽珂,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752号原告楚丽珂,女,汉族,1985年0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大豪、王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楚丽珂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志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湲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