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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民初603号

熊俊与吴引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俊,吴引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603号

原告:熊俊,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吴引平,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原告熊俊诉被告吴引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引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俊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帮被告吴引平做绿香园农庄装修工程,于2015年8月20日完工。被告吴引平答应完工后马上可以给装修款及工人工资。但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兑现承诺,未支付装修款及工人工资。经协商,被告答应每月支付5000元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并写下欠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装修款及工人工资。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63000元给原告。被告吴引平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接了被告经营的绿香园农庄的装饰装修工程。原告于2015年4月进场施工,2015年8月20日完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承诺每月支付5000元,在一年内付清。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6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吴引平出具的“绿香园农庄欠工程款”、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基于装饰装修合同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承接被告经营的绿香园农庄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签名捺印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63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引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拖欠工程款63000元给原告熊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吴引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伟

人民陪审员  龙丹云

人民陪审员  张 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植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