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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01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王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王钢,尹志友,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王钢,尹志友,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1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6-7。代表人:潘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钢,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尹志友,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学院路653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3360-2。法定代表人陈庆国。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钢、尹志友、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钢支付借款本金124476.38元及利息、保全费1190元,被执行人尹志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钢所有的车辆一辆已查控在案,但因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本院另对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钢、尹志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以被执行人王钢、尹志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以被执行人王钢、尹志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0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