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7**民初1287号原告许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张燕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