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8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住所地:淇县。负责人马魁林,行长。被告张永林,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永华,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清伟,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诉被告张永林、高永华、孙清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承担。
审判长 王树民
审判员 李文河
审判员 冯国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少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