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812号原告王某1,女,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崔华,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郝景卫,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 赵红娟
人民陪审员 岳 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亚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