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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2812号

王某1与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812号原告王某1,女,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崔华,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郝景卫,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  赵红娟

人民陪审员  岳 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亚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