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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003号

郑殿红、薛少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殿红,薛少堂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郑殿红,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薛少堂,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殿红与被执行人薛少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薛少堂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45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斌

审 判 员  荆雷

代理

审判员  马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