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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1761号

赵传利与党宣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党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的(2016)鲁0811执176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凌云

审判员  熊 峰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