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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715号之二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振强,张文芹,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振强,张文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7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四路667号。组织机构代码:167035870。法定代表人孟祥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振强,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张文芹,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振强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胜祥、牛秋华、邱希春、张振焕、邱良停、张希英、张振强、张文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民二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6日以(2014)阳执字第7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振强所有的位于惠民县武定府路南侧(怡水龙城)第47幢301室(备案合同号2011K0000060136)的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振强所有的位于惠民县武定府路南侧(怡水龙城)第47幢301室(备案合同号2011K0000060136)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振华

审判员  张成峰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