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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752号

周忠义、张传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忠义,张传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周忠义,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张传坤,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忠义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传坤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传坤执行款本金969484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尤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