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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3-1号

魏朵与陈水层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朵,陈水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魏朵,女,生于1966年12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水层,女,生于1963年4月1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陈水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水层所有的存入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志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连帝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