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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保122号

申请人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兴达保温耐火材料厂与被申请人孙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兴达保温耐火材料厂,孙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122号

申请人: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兴达保温耐火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张云霞,经理。

被

申请人:孙海波,男,196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兴达保温耐火材料厂因与被申请人孙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兴达保温耐火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孙海波所有的位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面积101.95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兴达保温耐火材料厂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刘伟、张云霞所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93.41平方米的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辛立峰 关注公众号“”